试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一元化--兼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关系到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民事再审启动机制,是维护诉讼程序稳定、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应有之义.分析现行法律及最新修正案关于再审启动的相关规定,再审启动权统一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建立再审启动主体一元化不仅极为必要,也较为可行.法律的修改是为了顺应时代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养成。作者认为,有必要对再审制度继续加以改造,为体现诉讼程序正义思想,突出中国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特色,更好地适应国家法律职业统一体,加快依法治国步伐,应当取消法院受理审查启动再审的权限,规定由检察机关一元化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实现决定再审与实际再审权的分离。即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如认为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再审的决定;如认为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制作抗诉书提起抗诉。首先,再审启动权与实际再审权的分离,实现了审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科学分离。其次,它也是裁判属性与再审案件特殊性的要求。最后,由检察机关决定再审启动具有天然的优势。取消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权限,实行检察机关一元化启动再审,既能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落实检法机关各自的司法责任,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利益,避免相互推委,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推进法律职业化建设。赋予检察机关唯一的再审启动权,既能确保法院独立、公正地审判,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客观、中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民事诉讼 再审程序 启动机制 权益保障 检察机关
冯仁强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62-66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