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判决说理对象的分析--对民诉法第152条的理解与适用
为保障判决的正当性和具备社会可接受性,增强其说理性乃是值得关注的有效途径.为此,在继续倡导全面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分析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从而确定民事判决说理的对象,并对裁判者就该对象作出决断所涉之诉讼程序予以规制,以规范审判权的运行,使其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由此形成的判决才能说理充分、论证有力,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
民事诉讼法 民事判决 审判权 社会公信力
邓晓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91-695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