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客观的预备的诉之合并--个需要填写的空白

诉讼实务中常常发生客观的预备的诉的合并情形,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一个诉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又提出一个预备的诉的诉讼请求,但是,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未制定相应的规范,法院是否受理预备的诉,如何审理主诉和预备的诉无统一规则,难免发生程序上的错误,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者令当事人另行起诉,重复一部分诉讼程序。诉之合并,诉的合并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多数的诉讼,或者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为两个以上多数的诉讼案件。通说认为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或者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与客观的诉的合并。也有学者认为诉的主体的合并不应当属于诉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即主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多数的诉讼。诉的客体的合并,即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同一案件中原告提出诉讼标的为两个以上多数的诉讼。分析了客观的诉之合并的种类。客观诉的预备合井之特征是案件有数个诉讼标的,预备的诉与主诉有先后顺位,主诉请求与预备之诉请求相互排斥。允许当事人提出客观预备的诉的价值:以诉讼经济为目的,以避免矛盾裁判为目的,统一司法实务程序规则,填补程序规范空白。 借鉴国外理论,参照我国台湾的经验,笔者建议立法建立我国民事诉讼客观预备的诉之合并制度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当原告提出客观的预备的诉的请求,形成主诉与预备之诉合并的情形时,被告应当对主诉及预备的诉均予以提出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对主诉与预备之诉均予以审理,审理后作出判决。若一审法院认为主诉有理,针对主诉作出判决,驳回预备之诉。若一审法院认为主诉无理,预备之诉有理,则对预备之诉作出判决,驳回主诉。即主诉与预备之诉均为一审法院审理对象。若当事人提起上诉,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预备之诉的请求,上诉法院可以对主诉与预备之诉审理后择一裁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不失保障。

民事诉讼 诉讼合并 立法建议

邱星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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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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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