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通过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协议管辖制度实现了在国内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两个领域的统一;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也由”合同纠纷”扩展到”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应诉管辖也被引入到内国内民事诉讼中,这一系列调整显现出我国管辖制度上的进步.但同时,协议管辖制度在立法体例、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以及应诉管辖的基本理念和要件设定上仍有完善的空间和必要性.对本次修法确定的协议管辖规则,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必须借助科学的法解释来贯彻执行.
民事诉讼法 协议管辖制度 国内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 立法完善 司法实践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上海200240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705-71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