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裁定:迳行导致物权变动之研判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迳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民事执行 法律文书 物权变动模式
秦伟 杨琳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741-74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