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尚不足以满足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需要.在涉外实体法方面,我国已在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此相应,在涉外程序法方面,应当制定比较完善的涉外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应当在维护国家公共政策的同时,充分采用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以期公正迅速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和第二十三章所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可以概括为: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及适用法院地法原则。这些原则确立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法规范选择适用的标准,体现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而有别于国内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在立法上,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在位次和效力上应当高于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在遵循信守国际条约原则的前提下,遵循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即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予以统一,这是合理的。但是,笔者认为,尚需完善下列内容:完善涉外管辖协议的合法要件,即加强对弱方当事人的保护、完善管辖协议效力的规定、完善专属管辖制度、规定必要管辖制度、规定平行管辖制度、规定不方便法院制度等。对于涉外民事司法协助,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送达诉讼文书、收集证据、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予以完善。

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邵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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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