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才能根本”维稳”--《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社会学思考
由于历史局限,制定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存在严重缺陷,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可以视为新世纪立法机关促进司法公正、克服司法不公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次”小修小改”遭到法学界的普遍质疑和批判.正式启动于2 011年1 0月的《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有可能成为扭转当前民事司法现状甚至整个司法不公状况的最佳契机.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审议通过的修改决定来看,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内容仍然十分局限,缺乏从宪法学高度关注诉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情怀以及从法社会学角度关注社会冲突化解的全局性视野,难以扭转当前诉讼实践中司法不作为和司法行政化的双重困局.笔者从”司法不公”导致社会冲突升级的典型案例分析出发,试图在诉讼制度研究中引入社会学研究视野,以此探讨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近年来”能动司法”和高压”维稳”理念下的司法蜕变,分析了此次所谓《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思路局限,强调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的正当程序依法”维权”才能根本”维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宏观思路和若干具体建议.
民事诉讼法 诉权保障 司法公正 立法完善 法律社会学
李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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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8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