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的政策研究
民营企业,一方面,从非法经由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迄今占据国民经济的过半江山,对国家发展和民生幸福的重要意义越发突出。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犯罪不仅节节攀升,远高于同期国企(负责人)犯罪,而且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原因,亟须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社会治理入手进行系统的抗制。我国有重主义传统,不论出现哪个方面的社会问题,第一反应就是入罪,然后是加刑,再不济就是“死刑在哪里”。然而,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保障性反应,不仅要和其他反应组成反应体系,而且要在用刑经济的原则下,以法益恢复为目的组成自身的反应体系。抗制民营企业犯罪的堤坝系统,市场经济及其公司制度构成公司(犯罪)治理的主要基础,相关的刑法规制属于犯罪治理的最后手段。如前文所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甚至存在严格区分国有抑或民营的企业制度,导致民营企业治理系统存在严重的制度洼地。相关的制度洼地,不仅破坏了民营企业治理的制度基础,而且引发了严重的以钱买权,以黑道弥补政府反应的贿赂、涉黑犯罪。因此,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不仅要考虑到个人(包括法人)的犯罪素质和利益比较,而且要考虑到相关制度的改善。
民营企业 犯罪治理 政府职能 社会治理
周建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97-107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