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问题研究

尽管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打击、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各个部门都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努力、勇于创新,可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工作仍然处于“瓶颈”期。但基于司法分流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司法分流可以有效避免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标签化,可以节约司法成本等因素,我国确立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因此,在遵循以下原则的前提下,要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司法现状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个别化处分原则,即区别对待原则;联合治理的原则;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运用不能忽略司法平等。 司法分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犹如漏斗原理一样,在起初因为违法或犯罪进入该系统下的未成年人,在接受相关机关审理后,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定罪量刑,而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分流予以社区矫正抑或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染缸效应”,推动我国司法分流体制的构建和完善。

未成年人 司法分流 权益保护 犯罪预防

陈立毅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21届学术研讨会暨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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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03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