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监督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一再发生,社会上流传的”五个大盖帽抓不住一个杀猪的,十个部委管不住一个造假的”并非完全是调侃,它从一定程度上道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乱象.在现代市场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政府监管部门虽然依然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力量,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再也无力包打天下.要创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除了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外,还必须有社会监督力量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因此,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在要求出发,将社会监督力量纳入其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努力推进由“政府监管”模式向“政府—社会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起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创新的方向。
食品安全犯罪 犯罪治理 社会监督
董士昙
山东警察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87-398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