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防控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实现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法治化,是中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建设的必然选择。要实现传统食品犯罪控制思想的现代升华,就必须通过对犯罪防控制度的法治化,使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制在现代获得新的制度基础,获得新的形态和活力,使其“按照合理的自然法而系统化的现代法观点,通过普遍的法律科学,法律制定,专业上精神集中的法律公开性等等,深入于法律体系,以及经济交往和国家管理的法律组织。”全体而言,防控食品安全犯罪应打破传统的运动式、突击式防控的路径依赖,从根本上认真反思防控体制的缺陷,借鉴国外治理食品犯罪的成功经验,努力探寻整体性防控的方法和路径。建立一个以政府某个食品监管部门为主体,以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在内的社会力量为制衡因素,以国家刑事司法部门为后盾的无缝衔接的一体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系。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机构设置,没有用制度约束的运作机制,也难以发挥其协调一致的作用。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相关部门分工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督察检查制、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社会信息公开披露制、信息内部传递和重大问题报告制,等等。
食品安全犯罪 犯罪防控 法治化建设 运作机制
江献军 刘如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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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07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