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的法律控制--以现象为视角的考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大大增加。但是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鉴于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的危害性之大、涉及范围之广、社会影响之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其进行规制。如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舆论等外部监督、加大对监管失职人员的处罚力度等。笔者在此主要探讨对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的法律控制。要对食品安全监管犯罪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先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及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读职犯罪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读职,因此,对食品的定义决定了食品监管读职罪的监管范围。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的食品应指狭义的食品,据此,其只对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及消费环节的成品进行监管,对生产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未加工食品的监管则不属于本罪的监管范围。

食品安全监管犯罪 法律控制 监管范围 司法认定

楼伯坤 朱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21届学术研讨会暨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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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28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