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要件的理解适用问题探析
从“食品监管读职罪”罪状的描述来看,只有具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食品监管读职罪”,这在客观方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几个要素。本篇即以“食品监管读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展开探析,以此期望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理解与适用“食品监管读职罪”而惩治此类犯罪分子。
食品监管读职罪 罪客观要件 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
孟庆华 梁柱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省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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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35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