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民以食为本,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法益.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屡有发生,重大犯罪例如2006年”齐二药事件”、2009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等,暴露出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缺位和不足.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犯罪属于新型易发犯罪,有赖于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对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利益枚关”的“看得见的手”,基于风险社会的背景,本文将对我国现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展开讨论,以期从监管方面完善相关犯罪防控和避免事故发生。 任何监管都是要由人来完成的,主体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从制度上来看,完善监管主体制度,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是必要的,要完善食品预警制度,完善检测与危险评估体系,完善全程监控,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建议是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第140条内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药品犯罪 安全监管 行政管理 立法完善
聂立泽 胡洋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42-448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