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即幸福:论勒维纳斯的幸福伦理学
本文分三个部分讨论勒维纳斯的幸福观念.首先,幸福不同于享受,享受是主体的前伦理阶段,但主体也正是在享受的快乐之中将自身与世界分离开来,进而为获得幸福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当主体进入到社会之中,面对他人之时,主体因为与他人的面对面而为他人之苦恼而痛苦.要摆脱这样的痛苦,主体就要承担为他人的责任.最后,在这种为他人的无限责任中,主体获得了现实的幸福.对于勒维纳斯来说,这样一种负担起责任的过程就是实现幸福的过程.
伦理学 幸福观念 责任感 勒维纳斯
林建武
南开大学哲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74-78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