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财税政策研究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大小兴安岭和松嫩平原的森林生态环境以及水、土、草原生态环境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影响下,也面临着生态保护与快速发展怎样才能和谐的问题.为此我们就大小兴安岭林区和齐齐哈尔、绥化农区牧区的种植业、林业、畜牧及水生态环境四个生态领域进行了分别的研究,深入探究存在问题,寻求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对策.其中林区生态环境治理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税收政策,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农牧区生态环境治理要强化土地资源的治理,强化草资源的治理,强化水资源的治理,建立农区生态环境财政补偿机制。
财税政策 生态补偿 生态环境 林区 农牧区
秦凤翔 刘家宁 马少斌 蔡雪峰 陈永信
黑龙江省财政科研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绥化市财政局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国内会议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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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95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