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木材低温自燃案例分析

本文通过一起木材干燥窑火灾案例,对木材长时间处于自燃点温度下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析,为同类火灾事故的调查提供参考. 基层消防机构在认定火灾原因时,要依据准确,表述严谨,过程科学。在本案中,消防科以“窑内温度为98℃,远远超过有关要求的温度”为据,认定火灾是由于木材长时间受热自燃引起,显然是缺乏科学道理的。这一结论虽然正确,但是依据错误,因为木材在低于100℃时是不能自燃的。而热风炉出风口处温度为240℃的事实,认定书中只字未提,这显然是工作中的失误。这些纰漏被设备厂作为申诉的重要理由。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遇到新技术、新设备,要虚心学习,弄懂弄通,特别是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数据、术语,决不能模棱两可。本案中,基层消防科在对设备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将此设备称为小锅炉,也被列为申诉理由之一。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不要被申请人所提供相关的科学数据迷惑,要充分研究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天津消防研究所关于木材的自燃温度的数据(268℃)是木材立即自燃温度,不适用于木材干燥七天后又继续升温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引用《防火手册》中的相关数据也是以偏概全,有意回避对其不利点。 在火灾调查中,要注意寻找与火灾相关的实物证据并注意记录保存。在本案的重新认定过程中干燥窑进风口处木材炭化程度严重的照片和工人所证实的热风炉出口处的温度(240℃),是本案最有力的证据,对本案的最终认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火灾案例 事故调查 木材自燃

曹东鸣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沈阳 110031

国内会议

中国消防协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暨第十八次电气防火学术研讨会

广西北海

中文

336-338

2012-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