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政策性障碍促进民办高校发展
本文介绍目前存在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政策主要有民办学校在有关部门登记时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导致民办学校的教师享受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待遇,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与公办学校存在很大差距。教育部门、税收部门相关条令有冲突,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各地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按现行有关规定民办高校只能招“本科第三批次”和专科层次,除极少数特殊情况例外,导致民办高校的招生批次较低,生源质量较差。当前对于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基本上是照搬公办高校的评估标准进行的,而国家财政又极少惠及民办高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办高校的建立与发展。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时,未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而且对民办学校的项目更是支持力度不够。当前,清理并纠正在税法和教师退休待遇等方面不合理的歧视政策势在必行,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教师待遇的扶持政策,教育部门与税收部门的税收规定条令应当协调统一,制定合理的回报额度,拓展民办高校招生与办学层次等。
民办院校 歧视性政策 评价标准 政府扶持
顾美玲
四川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419-1421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