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环渤海区域政府间合作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现阶段有必要对行政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这一领域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希望有助于为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建立一种区域政府间平等、有效合作的法律机制。实践证明,环渤海地区需要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是一种强调政府的制度导向和公法作用的机制,是一种肯定中央政府作用前提下的地方政府机制,是一种需要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灵活机制,也是一种程序明确、规范有序的制度化机制,更是一种强调主动、平等、资源的合作机制。分析认为,环渤海地区可围绕市场调节模式、行政协调模式、立法协调模式三种模式促进区域法制协调的实现。

地方政府 合作机制 法制建设 环渤海区域

郑朝权

沈阳市司法局

国内会议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呼和浩特

中文

393-397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