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
在联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大部分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个别联合执法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通过笔者的梳理和归纳,在我国的联合执法过程中,联合执法组织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执法内容:以联合执法的各执法机关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行为,各负其责;以联合执法组织名义进行执法.针对我国联合行政执法的客观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建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保留行政协助方式、摒弃联合执法方式,联合执法只应当成为执法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共同治理方式。
国家机关 联合行政执法 职权范围 行政协助方式
程建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579-585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