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公益诉讼体系,2011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是顺应世界立法潮流、适应我国公众需求之举,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是《草案》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将会给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造成困惑,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草案》规定,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建议明确有关机关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明确社会团体的范围,增加自然人作为原告,扩大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明确公益诉讼费用的负担,建立原告胜诉奖励机制,推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设立恶意诉讼处理制度。
民事诉讼法 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赵丽竹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807-810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