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城市建设中房屋征收与补偿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改为”征收”,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确立了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制度.《条例》起草颁发充满艰辛、饱受争议,贯彻执行中疑惑纷呈、主张各异.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梳理出政府执行《条例》需注意和把握的七个方面问题:市、县级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且三项权力归省级政府,政府征收补偿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并分为三级,必须依法给予被征收入补偿,政府征收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征收补偿应广泛听取并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监督受托单位行为并担责,未登记的地上建筑补偿应依法而定,司法强制执行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审查、执行。

城市建设 房屋征收 补偿制度 政府主体

辽阳市法学会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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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