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预算听证:我国参与式预算的法律机制构建

笔者认为,公众之所以对各级政府财政向民生倾斜的努力不认同,除了我国财政民生支出统计口径存在争议外,主要是因为我国公众与财政存在较为严重的疏离感.民权与民生二位一体,当公众缺乏参与财政决策的民主机制,便难以对这一决策形成的所谓民生结果予以肯定.因此,,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不仅继续推进财政支出方向的转移,还应当是加快财政民主进程,尤其在公共预算改革中实现公众参与的良好机制.作为以公民参与的听证与预算的结合,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密室政治”,促进预算公开透明,确保利益相关者间展开有序、良性博弈,保障预算更具科学性与统筹性。在我国,听证在预算过程中存在两种,即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预算行政听证和预算审批、执行监督中的预算人大听证。笔者认为预算行政听证制度应当包括听证事项、听证组织、听证程序等内容。预算行政听证针对的是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申请使用或追加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预算行政听证组织的核心是组织者、工作人员、项目方、听证代表的确定。笔者认为,《预算法》的修改应当增加预算行政听证和预算人大听证的内容,以充分地实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公共预算领域的融合与统一。

财政管理 参与式预算 听证制度 立法完善

闫海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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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