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变更法治化管理及监督机制研究
分析了我国对自由刑变更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建议借鉴外国立法经验,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在自由刑变更的程序中,自由刑变更前应当听取检察官的意见,赋予检察机关自由刑变更的启动权和申请撤销权,赋予检察机关更广泛的建议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不仅对自由刑变更有建议权,对刑罚的执行方式也可以享有建议权。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三级监督体系,改变“事后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强化驻监检察室的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参与权。明确检察机关在救济程序上的法律效力。完善决定程序,建立自由刑变更公开审理制度。
检察机关 自由刑变更 监督机制 法治化管理
刘坤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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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15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