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及中国投资者从MR.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的管辖权裁决看投资仲裁的最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签订了相当数量的双边投资协定.最近,中国还修订了许多旧的双边协定,这种发展被称之为从第一代双边协定向第二代双边协定转变过渡.可是,中国的双边协定是否为中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足够的保护的问题仍然存在.Mr.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以下简称”秘鲁案”)是由中国(香港)投资者在中国双边协定下向外国提出的第一个投资仲裁案,可以用来说明一些问题,包括检视中外双边协定是否存在足够广义定义的仲裁条款,是否提供令人满意的实质性保护标准,是否可以凭借最惠国待遇条款利用其他双边协定的可能性,对间接投资的保护以及有关中国双边协定的地域适用的问题.最后,本文还叙及中国投资者面对的仲裁裁决的异议和执行的问题。

投资仲裁 投资者 东道国 双边投资协议

易理胜 刘珊

曼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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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