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社会建设时代的社会法及其体系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使民生问题全面显现,在新政治理念的引导下,国家提出了社会建设战略.社会建设在客观上需要社会法制的支撑,然而无论是在观念上、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社会法的地位不甚清晰,社会建设时代需要社会法摆脱附属性和超越理念范畴,建设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社会保障法通常被视为我国社会法的基本内容,然而在社会条件发生全面变化的社会建设时代,社会保障法存在历史局限性,并滞后于世界社会立法潮流.为全面解决社会问题和服务于社会建设的需要,社会法需要以原有社会保障法内容为基础进行体系扩展.新时代的社会法律体系应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护法、社会补偿法和社会促进法五个核心社会法律分支体系和之相适应的社会基本法、社会组织法和社会诉讼法律体系.

社会法 角色定位 法律体系 立法完善

董文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社会法的定位与展望”研讨会

北京

中文

75-92

201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