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因材施教与短板效应--大陆与澳门地区未成年人监管制度透视

澳门地区对未满16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监管,在法律规定的八项具体措施下,由不同的参与机构因材施教,实施不同种类的监管措施.内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职权赋予检察机关,但该职权的行使面临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缺失,机构设置不完善等短板.在现有国情下,检察机关探寻类型化的监督考察措施,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如何既能够对违法未成年人予以适当惩戒,维护社会治安,又尽力减少对其未来的正常学习生活的负面影响,是各国、各地区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考虑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框架内,检察机关为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意图,承担的责任不仅是他人工作完毕送交审查,更重要的是更新理念,利用职能转型的优势,整合发散的各方力量。在未成年人制度的初期,检察机关缺乏相关经验的人才,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需要有经验、有素质的人员引导、指导父母做好家庭教育;整合社区、学校力量,掌控行政、司法界限,在社会安定需求与司法公正之间平衡。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监管制度 因材施教 短板效应

谷芳卿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国内会议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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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