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研究--完善社会调查员出庭机制的探索及建议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基本法律第一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立法对实务界多年探索的认可.但是,该条仅授权公检法三机关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并没有对社会调查的结果——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做出进一步的规范.认为社会调查报告重要作用之一在于服务法庭的定罪量刑,而完成这一使命的前提就是社会调查员出席法庭审理,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然而社会调查员出庭在我国现有制度设计中属于空白,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为完善社会调查调查员出庭制度,建议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探索“两步式”庭审结构,同时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开示程序,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质证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员的范围和出庭工作内容、社会调查员出庭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及对社会调查员的权利保障。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社会调查员 出庭机制
孙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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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77
2013-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