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方式的探索
检察机关作为承担法定的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主要主体,应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及之外同时进行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在司法程序内,应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方针政策落实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开展有针对性教育的同时,力争少捕、慎诉、少监禁,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外,应适当延伸检察职能,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动员学校、社区、企业等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帮教工作 司法实践
朱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99-402
2013-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