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能否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
2011年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制度,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律师是否可以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的角色,笔者从二者的诉讼目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适用范围、在场权的区别等方面展开了论述,进而提出构建稳定化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建议:完善部门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储备合适成年人,建设相关人才库;建立专项基金;对行政司法人员进行培训,获得其有力支持。
刑事诉讼法 合适成年人制度 未成年人 律师在场
孙玲玉 李雪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公诉科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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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17
2013-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