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阶段为例试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启动程序
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一项极具少年司法特性的创新制度之一,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本文主要从社会调查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检察机关为例,分析以检察机关为启动主体,在检察阶段启动社会调查的利弊,引出目前社会调查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建议与改善意见:明确“司法机关与社会调查机构”在社会调查工作中的角色分工,同时赋予社会调查人员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
王蕾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处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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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20
2013-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