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合相对人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组织多元化,水事违法案件的相对人也呈多元化趋势,多为非纯正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本文称为复合相对人).他们之间的关系界定、责任认定、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理论、水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法对此鲜有论述和规定.本文从我国民法、刑法的有关理论和规定出发,立足水行政处罚实践,用相关法律理论对惯常发生的单位、共同、雇佣等违法行为相对人的资格、责任与处罚予以厘清。
水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复合相对人
左顺荣
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淮安 223100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22-226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