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严格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提升司法公信力论董必武关于辩护权的思想

在刑事诉讼立法领域,我国虽然早已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并且该法已经经过两次修改,而且第三次修改也已完成。应当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告人多层次的辩护权,但这一法律执行状况却非常令人汗颜。刑事法律制度中确认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获得落实,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权力部门知法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最近几年,在刑事诉讼领域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似乎有恶化的迹象。从董必武几十年前发表的一些论文来看,他对这一现象早已开始关注,由于他认识到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董必武同志从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初期就公开多次谈到这一问题。他多次强调要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其明确指出只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因此要摒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的刑事诉讼的思维模式。认真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

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 辩护权 司法公信力 董必武

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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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94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