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必武法律思想看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关于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问题的探讨
董必武同志一贯重视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他曾提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本文从提出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现象入手,分析了此类辩护现象产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成本、诉讼效果三个层面的原因,并以董必武法律思想为指导,深入分析了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现象产生的五种弊端,建议法律明确除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所或律所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审判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同案多名被告人委托,为其指派本所律师,以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 辩护制度 立法完善 法律思想 董必武
郑国
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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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00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