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的若干金融法规制重点--基于金融功能观理论的分析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饱受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否定者的一个主要理由在于资金借贷行为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为,而我国是一个对参与金融产业的实体实行严格核准制的国家.作为资金出借主体的一方没有获得国家立法的许可即为违法.对此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民间资金需求巨大,而合法的金融机构又无法充分供给,因此应当适度放开民间资金的借贷渠道.通过实践分析对照金融功能观理论,商业性民间借贷在资金配置、激励机制方面较好地体现了金融的功能,而在信息提供、支付手段和管理风险方面则几乎无所作为。根据前文的分析特别是民间借贷在金融功能上主要欠缺的方面,立法规制宜包括以下几个重点:借贷主体的准入条件、借贷利率、法律责任以及借贷行业自律等。
民间借贷 借贷主体 准入条件 借贷利率 法律责任 行业自律 立法完善
李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徐州
中文
36-45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