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自由化路径
在分析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时,首先应厘清民间借贷的范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混乱,这不仅仅表现在众多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更在于在使用民间借贷展开分析时出现前后范畴冲突的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应该予以限制,以及如果需要予以限制,应该将其限制在何种水平。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已经呈现出以商事借贷为主的发展趋势,民事借贷在整个民间借贷所占的比例较少。基于如上分析,笔者以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不需以区分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为前提,应统一按商事借贷对待。至于其中涉及民事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低息贷款的责任,或者通过税法、社会救助等方式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对民间借贷利率应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在民间借贷双方发生利率争议时,应主要考虑以民法作为主要解决工具。 民间借贷的市场性决定了其利率政策也必然对私法制度充分依赖,适用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其被诟病的原因之一。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过分干预容易导致民间借贷转向地下,或者趋于沉寂,从而导致民间借贷成本加大与供求关系趋紧,反而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飙升。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没有必要另以规制,至于其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国家可能通过现有的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放松或收紧,从而调节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进而降低民间利率水平。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化路径,首先应去刑法化,消除不必要的刑法威慑效果,其次应以民法作为调整民事借贷利率的主要手段,突出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从而促进民间借贷的繁荣,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秩序的稳定。
民间借贷 利率标准 法律规制 市场调节
缪心毫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徐州
中文
55-64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