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政府融资平台的经济法主体定位

考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政府融资平台是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作用下产生的.尤其是本轮政府融资平台及平台贷款的大规模扩张,更是在我国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而采取”四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后所产生的. 政府融资平台是国家对市场干预的重要载体,理应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而研究的起点,则应首先在于对政府融资平台经济法主体定位的准确界定,这也将为进一步梳理并理解政府融资平台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种缺陷与问题提供基础。然而,也应看到,对政府融资平台经济法主体定位问题的研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政府融资平台所存在问题的根源,暴露其先天缺陷,但并不能够直接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要真正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将政府融资行为纳入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制化轨道,在根本上还是需要依靠匹配、完善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理顺财政预算机制等制度性安排予以解决。这也为继续深入研究政府融资平台法律问题提供了广阔空间。

经济法 政府机关 融资平台 主体定位

李慧俊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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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