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合会规制模式的法律选择

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在金融制度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这个问题尤其突出.金融危机之后,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难以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被迫转向民间金融求助.到2008年年底,我国民间资本沉淀金额高达数十万亿元,其中浙江的民间资本沉淀达到了8300亿元. 合会融资是民间融资的重要形式,法律规范的长期缺位,已经导致我国在合会融资司法实践的混乱。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合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必须选择一种法律规制模式,规范和引导合会融资。比较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印度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限制的自由主义模式是最为合适的。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合会的存在和发展适应社会的需求。限制的自由主义模式以民法规范为基础,以有名合同的形式规范合会,同时适当设置强制性条款,限制合会的规模、期限、会息等。刑法和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模式中,发挥约束和配合的作用。

民间融资 合会模式 法律规制 司法实践

冯泽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徐州

中文

149-160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