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展轨迹与实证分析

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制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渐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便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相关法律发展轨迹的梳理可以发现,法律始终没有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界定,而是选择予以原则性概括,产生了主观任意认定的隐患.从笔者与中小企业企业主的访谈中可以反映出目前民间融资正游走于罪与非罪之间的状态,而数据库资料的实证分析则体现出了法院实践过程中对认定问题的忽视,印证了上述隐患的存在。为了维护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划清“高压线”、赋予正常融资合法性与安定性乃是当务之急。 对于本文的关注点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一个1995年即进入公众眼帘的词汇,从《商业银行法》到《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到最终《刑法》的落实,又经历了多部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详细解释,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虽然第二道门槛,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何种程度应予立案追诉”已逐渐明了,但最为重要的第一道门槛,即“什么才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处于一种法院参照原则性法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状态。在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到,几位中小企业企业主由于筹资规模较小,尚且不必担忧受到《刑法》惩戒。但其从其选择面不多的筹资方式来看,若是放大经营规模,不可否认会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隐患。而从2009年至2011年法院审结的此罪案例来看,法院亦不重视第一道门槛,仿佛说是“不特定”便是“不特定”了。而被告人使用的集资方式,又常常难以排除亲友帮助口口相传的启动模式。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将太多的人置于了随时可能垮塌的悬崖之上。 正确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必须划清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辅以行政违法处罚与民事层面不予保护等手段,建立阶梯式的责任体系。对于刑事制裁而言,为民间融资指明“高压线”之所在,给其带来安全感与合法性,才是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正确出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司法实践 刑事责任 法律认定

陶永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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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58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