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赌型高利贷行为司法适用之困境与对策研究
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区滋生了专门组织非法发放贷款的职业团伙,这些团伙成员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涉赌人员发放贷款,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以此为业,还往往伴随着暴力讨债等,诱发了多种违法犯罪.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是否应介入此类高利贷行为,以及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 所谓民间个人借贷,是指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人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入一般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 涉赌型高利贷行为是指放贷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吸收资金后,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以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涉赌人员发放贷款,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则组织专人或雇佣打手等从事暴力、恐吓、威胁等违法讨债的行为。 对于涉赌型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持赞同意见,理由如下:涉赌型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涉赌型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属于合法范畴内的扩大解释、涉赌型高利贷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之立法完善。
高利贷行为 非法经营罪 刑事责任 司法适用
王忠卫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徐州
中文
259-267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