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实然与应然:民问高利贷出罪化之思辨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本文民间高利贷是指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来发放高利贷。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对纯粹民间高利贷定罪的显性规定。笔者认为,民间高利贷是指个人或者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借贷他人从而牟利的情况。从实然的角度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无法律依据可言。高利贷不违反国家规定,有违立法的本意,违反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违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民间高利贷也应当非罪化,而不能通过修改刑法等方式来把它规定为犯罪。民间高利贷犯罪化有违契约精神、民间高利贷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派生犯罪不是入罪的理由。

高利贷行为 刑事犯罪 非罪认定 司法解释

黄伯青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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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7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