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土地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986年以来,《土地管理法》作为行政法,在土地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法律性质的局限性和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可能对土地所有、占用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复杂的土地法律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因此,制定作为土地资源领域基本法的《土地法》,推进土地立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土地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要求,不仅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也具备了充分的立法条件,主要体现在我国《土地法》的立法理念已基本明确,具备了立法原则,而且土地法的法源充分,具备了土地法立法的制度基础,土地法立法的理论通过了较深研究,使土地法立法具有丰富的法理储备,以及土地法的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具有立法规范基础。

土地管理 法律体系 立法完善

任庆恩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处

国内会议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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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