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属性及相关问题探讨
现行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和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做出了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这两权统称为矿业权.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将两权归属为用益物权,这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理顺与矿业权有关的经济关系,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矿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现矿业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而矿业权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具有支配性和对世性。从矿产资源勘查到开采的全过程的活动都是支配性的活动,所以,矿业权具有支配性。总之,将矿业权规定于《物权法》之中,可以使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的原则求得保护,使管理人依据《物权法》的原则对其予以规制。因此,矿业权法律规制的双重性,而且矿业权法律制度要遵循的私法原则,以及矿业权法律制度要遵循的公法原则。
物权法 矿业权 产权属性
曹树培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1-117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