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导向
行政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立法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近20年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至85%.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行政立法具有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以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工作实践来看,当前立法后评估制度尚处于初步构建状态,制度构建与完善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探索中的制度框架与具体工作形式的潜在冲突可能性,为缓解国土资源管理立法后评估制度框架与工作实践之间这一特定的张力,切实推进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充分发挥后评估的制度功效,因此,确立法后评估制度构建的研究导向,主要体现在明确后评估制度目标是减少“监督费用”,应识别立法后评估原则的特殊性,要充分意识到后评估成果的双重性,并且注重研究研究后评估制度规范性与实践性的相互关系,以及正确处理基本制度规范与具体制度规范的关系。
国土资源 行政立法 后评估制度
郭威 邹谢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校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实验室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56-16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