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分析
国家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 33号)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反映在行政复议工作层面,就是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涌现.从域外有关制度规定看,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基本上实行弹性制度,并注重从不同角度完善救济渠道。由于国情不同,没有必要照搬域外做法。但是,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有选择地借鉴是必要和可行的。因此,要正确把握法律上利害关系,合理区分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审查,科学认定特殊复议主体申请资格,综合把握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构成要件,总之,在确定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时,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把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权益受到侵害”等构成要件,既要适当扩大范围,充分保护复议申请权,使当事人获得实体救济;又要严格把关,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节约复议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国土资源 行政复议 申请人 主体资格
翟国徽
中国土地矿产事务中心复议处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3-178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