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地补偿争议行政裁决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调处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了土地征收条件及补偿安置范围、补偿标准范围等实体性规定,未对征地补偿争议调处的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裁决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学者和官员建议应删除对征地补偿安置的协调裁决机制。笔者则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完善协调裁决机制,并提出,提高立法位阶,应尽快设置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行政裁决机构,要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为基础,去除不必要的维权障碍,通过立法修改,做到补偿的“同地同价”。
土地征收 补偿争议 行政裁决 法律规制
周超 胡卉明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复议处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9-18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