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树立行政程序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2011年5月公布、2012年1月施行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山东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受历史传统和思想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等的消极影响,行政程序全国性立法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尚未出台全国性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继湖南之后,在全国各省市区中第二个出台地方性行政程序规章,充分彰显了山东省对推进依法行政、用行政程序规范政府权力的决心和勇气.必须准确把握山东省出台《规定》的基本精神,把《规定》的内容贯穿到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去,严格按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办事,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行政程序立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权力在良性轨道上健康运行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众参与水平。贯彻落实《规定》,规范行政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树立行政程序观念,破除行政程序束缚手脚等错误认识。树立公众参与意识,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水平。树立政务公开意识,促进政府行政公开透明。要切实规范行政立法行为,确保行政程序设定公正、科学、合理,避免使行政程序设计不当。

行政程序 政府机关 公众参与 政务公开 立法完善

高学栋 陈玉忠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 山东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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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