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程序规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活跃的部分,它几乎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所有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较广义的制定政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性的一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别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学界没有特别指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时,多是指在个别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既包括实体方面也包括程序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既包括对该种行政自由裁量权实体内容的规制,又包括对其行使过程的规制.自我程序规制设定中应注意行政程序观念与行政系统内部组织运作机制的关系问题、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关系问题。 裁量基准设定之程序规制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制:建立行政裁量权执法依据及裁量基准动态梳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裁量基准的规范公开制度。 裁量权执法之程序规制需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听取答辩制度、完善充分说明理由制度、建立裁量结果公示制度。 裁量权监督之程序规制要完善行政裁量权执法审查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案卷备案检查制度建立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的完善案卷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自由裁量权 程序规制 基准设定 执法工作 监督机制
张晓静 刘莹
临沂市兰山区政府法制办 临沂市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国内会议
山东聊城
中文
117-122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