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对行政权的规制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如今,《物权法》已走过近五个年头.在这近五年的时间里,虽然国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我国社会利益日趋多元、社会各阶层利益与公益矛盾的日益加深,因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财产纠纷并没有随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为使公民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权顺畅运行相互关系得到理顺,亟须对财产权对行政权规制作用进行深入探讨,以便在此基础上为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政行为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财产权对行政权的作用机制在于式微行政高权性,使行政权在微观上以尊重和促进公民私人财产权为行为实施要件,在宏观上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前提。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控制行政权、促行政权增进公民财产权两个方面。为使财产权与行政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发生价值冲突,使行政权更好地促进和保障财产权,可采取以下措施增强财产权对行政权的规制作用:规范好具体行政行为、民主化抽象行政行为、救济好受侵的财产权。
财产权 行政权 法律规制 利益保护
杨杰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国内会议
山东聊城
中文
225-230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