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政行为职权撤销的法律控制及其立法思考

行政行为职权撤销的界定监督违法的行政行为并否定其法律效力,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行政行为的撤销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可以撤销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很多,如权力机关、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等,提起撤销的方式既可以因职权而为之,亦可以由行政相对人一方申请而启动,本文所要论述的行政行为职权撤销问题只是行政行为撤销理论的一部分,是行政行为撤销方式的一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撤销主要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因行政行为存有瑕疵,而按照一定的程序依职权主动消灭其存在,取消其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职权撤销是权力制约理论、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安定性、公共利益维护之要求。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法治建设建议对撤销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内容进行控制。行政行为具有重大而且明显瑕疵的是无效行政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轻微瑕疵的可以通过补正、转换等方法予以纠正;而行政行为具有一般瑕疵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适用职权撤销理论。

行政行为 职权撤销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闵凡群

临沂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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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47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